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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03深圳招宇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招宇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4293号原告深圳招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熙。被告深圳市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0。法定代表人王强。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306民初189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深圳市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5727元的财产。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深圳市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封其名下价值人民币115727元的财产。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封深圳市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572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风帆(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