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希尔安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海南博生元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希尔安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博生元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460号原告:重庆希尔安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工业园区希尔安168号(综合剂车间二期)3层3-1、3-2、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749J。法定代表人:陈洪,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正泽,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海南博生元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厦48号新达商务大厦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3162933F。法定代表人:张健。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胜鸣,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维伟,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希尔安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博生元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希尔安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希尔安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希尔安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博生元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重庆希尔安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道兵人民陪审员 卓玉川人民陪审员 张丘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