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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李文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7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林,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智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华明、毕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文林驾驶车牌云D×××××长安牌微型车沿师弥线由师宗方向驶往泸西方向。19时许,行驶至师弥线K60+900M处时,李文林所驾车辆车头右侧撞击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1,造成朱某1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文林驾车逃离现场后,19时45分,李文林拨打110报警投案自首。经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文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1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2月13日,被害人朱某1家属与李文林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文林赔偿被害人朱某1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0元,并于2017年3月2日全部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朱某2、赵某1、赵某2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赔偿协议及收条,被告人李文林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林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仍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林逃离现场后又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文林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庄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兴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