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临沂嘉景制罐有限公司与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嘉景制罐有限公司,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742号申请人临沂嘉景制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68685***。法定代表人曲宗京,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77658***。法定代表人潘炳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临沂嘉景制罐有限公司诉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