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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德利、许保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德利,许保卫,时启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051号之一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明川,系该行不良资产经营中心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德利,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许保卫,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时启笑,男,1989年11月02日,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德利、许保卫、时启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存平审 判 员  付红莲人民陪审员  刘明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侯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