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德利、许保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德利,许保卫,时启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051号之一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明川,系该行不良资产经营中心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德利,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许保卫,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时启笑,男,1989年11月02日,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德利、许保卫、时启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存平审 判 员 付红莲人民陪审员 刘明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侯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