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健与谭敏玲、长沙京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谭敏玲,长沙京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336号原告:李健,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敏玲,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长沙京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436号。法定代表人:谢德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诉被告谭敏玲及第三人长沙京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敏玲及第三人长沙京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对被告谭敏玲及第三人长沙京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审 判 员 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