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东支行、邱太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东支行,邱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东支行,所在地九江市浔阳东路93号。被执行人邱太华,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九江市。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东支行申请邱太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邱太华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东支行案款38182.95元,承担执行费472.74元。现因被执行人邱太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祖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