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930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71794G。法定代表人:袁誉伦,该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牟琴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