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闫佰巍与被告彭桂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佰巍,彭桂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725号原告:闫佰巍,男,1970年6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沈阳市。被告:彭桂林,男,1962年6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宋杰,系铁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佰巍与被告彭桂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佰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