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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闫佰巍与被告彭桂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佰巍,彭桂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725号原告:闫佰巍,男,1970年6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沈阳市。被告:彭桂林,男,1962年6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宋杰,系铁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佰巍与被告彭桂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佰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