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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东全球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全球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4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全球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西,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兆际广告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经营者:韦桂花。再审申请人广东全球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球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兆际广告部(下称兆际广告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7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全球鹰公司申请再审称,兆际广告部不具备户外显示屏制作、安装工程资质。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兆际广告部作为产品生产者,对产品合格负有举证责任。兆际广告部使用三无产品进行安装制作户外显示屏,对于定作产品的相关参数、生产厂家,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定作产品交付使用后不久断断续续出现了问题,最终完全不能使用,是双方均确认的事实。兆际广告部认为问题系由全球鹰公司操作造成,但其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二审法院根据兆际广告部单方提供的未经质证的照片和视频作出改判,剥夺全球鹰公司的诉讼权利,而且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显示屏的使用已达到《LED显示屏通用规范》关于连续工作8小时的时间的要求。综上,二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故依法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兆际广告部向全球鹰公司交付案涉定作产品LED显示屏并安装,LED显示屏实际投入使用,后因全球鹰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系用以调整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纠纷的法律规范,并不适用于本案定作合同纠纷。全球鹰公司主张LED显示屏存在质量问题最终导致不能启动及使用,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兆际广告部于一审中关于对全球鹰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需查证原因的陈述,说明于纠纷发生前兆际广告部曾应全球鹰公司的要求对LED显示屏进行过调试,但并非是对全球鹰公司所主张的质量问题的确认。二审中,对兆际广告部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全球鹰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二审法院以全球鹰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为由并综合兆际广告部提交的有关证据判决由全球鹰公司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申请人全球鹰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兆际广告部承担举证责任、兆际广告部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以及兆际广告部曾确认本案存在质量问题等再审申请理由均缺乏相应理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全球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全球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琴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