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周官林、陈修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官林,陈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周官林,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周世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世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修红,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湖北省远安县,申请执行人周官林与被执行人陈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官林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修红履行(2016)鄂0525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修红暂时无执行能力。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