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849号被执行人: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22楼01-12室自编2206I房。法定代表人:黄瑞妹。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3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641.5元。该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2434元,还需缴纳24207.5元。因被执行人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缴纳该款,经本院房地产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2017)粤01民终3302号民事判决[案号:(2017)粤0114执3746号]。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10)。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雯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