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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喜鹏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鹏,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654号原告:刘喜鹏,男,1965年9月24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王龙,男,30岁,汉族,住内蒙古突泉县。原告刘喜鹏与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喜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喜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国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车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