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晋与杜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杜保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376号原告王晋,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杜保健,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晋与被告杜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