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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晋与杜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杜保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376号原告王晋,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杜保健,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晋与被告杜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