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百富勤针有限公司、杨伯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百富勤针有限公司,杨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百富勤针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人代表人:张敏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宪君,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伯勇,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百富勤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字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百富勤针有限公司只要回75000元,并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该债务由被执行人杨伯勇分期还款,即达成和解协议的当天还40000元,余下35000元在2017年7月30日前还清。现被执行人杨伯勇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百富勤针有限公司同意了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24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