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佘志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恢52号被执行人佘志飞,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电厂新村佘家湾*号。关于被执行人佘志飞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佘志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佘志飞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佘志飞已向本院交纳罚金5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佘志飞并处罚金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