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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长清申请执行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清,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清,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家浩。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516859。被执行人黄梅,女,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李长清申请执行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长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由被执行人黄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长清借款67000、利息10323元、代理费5000���,合计82323元。2、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7年2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92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1135元。查明,被执行人黄梅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贵B**北京现代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梅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贵B**北京现代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