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兴水泥制管厂与马峰、杨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兴水泥制管厂,马峰,杨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061号原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兴水泥制管厂,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五岔村。经营者:尹现亮,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峰,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杨加民,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兴水泥制管厂与被告马峰、杨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兴水泥制管厂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兴水泥制管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兴水泥制管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兴水泥制管厂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