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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建国、李明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李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李明泉,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国与被执行人李明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明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7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1.5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1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