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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文生与葛猛、梅河口市曙光林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生,葛猛,梅河口市曙光林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08号原告:杨文生,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葛猛,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曙光林场,住所:梅河口市曙光镇同胜村。法定代表人:葛猛,场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梅河大街21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生诉被告葛猛、梅河口市曙光林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文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文生负担。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所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