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建萍、李怀兴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萍,李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萍,女,2001年7月5日,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李怀兴,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李建萍申请执行李怀兴关于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怀兴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廖群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