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3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建萍、李怀兴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萍,李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萍,女,2001年7月5日,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李怀兴,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李建萍申请执行李怀兴关于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怀兴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廖群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