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韩虎虎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虎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3156号原告韩虎虎,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鹿泉区。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602室。法定代表人彭素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虎虎诉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原告起诉请求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不属于不动产权利确认,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但合同履行地为房屋所在地鹿泉,故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志国审判员 姬文鹏审判员 王丙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