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祝勇刚与李圆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勇刚,李圆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民初1250号原告祝勇刚,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焊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李圆荣,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建筑商,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告祝勇刚与被告李圆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冬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圆荣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是,被告李圆荣于2013年承包美吉特庐山西海土建工程及栏杆工程,于2015年6月9日转包铁栏杆工程于原告,原告将美吉特庐山西海一期高层住宅楼B1、B2、B3、B8号楼及公寓楼的楼梯、阳台扶手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后,被告需支付所有工程款314820元。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之前已付工程款281300元,剩余工程款3352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已拖欠两年,打了数次电话被告拒接,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余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原告诉诸本院。被告李圆荣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地方应维修补漆。二、按《劳务合同》和双方口头补充约定,质保金15000元到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付清。三、原告所主张的33520元中减去质保金15000元后余额18520元,被告承诺在今年中秋节前付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劳务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6月9日九美吉特庐山西海岛一期高层住宅楼B1、B2、B3、B8号楼及公寓楼的楼梯、阳台扶手铁栏杆工程达成劳务合同,工程总量2970米,约定单价106元/米,总造价314820元。二、结算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双方经结算确定被告还需支付原告83520元。三、短信记录截屏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仍结欠工程款。被告李圆荣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圆荣于2013年承包美吉特庐山西海土建工程及栏杆工程,于2015年6月9日转包铁栏杆工程于原告,并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载明:“劳务合同甲方:李圆荣乙方:祝勇刚现有美吉特?庐山西海岛一期高层住宅楼B1、B2、B3、B6号楼及公寓楼的阳台扶手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内容和方式:包工包料,甲方只提供水电二、计价方式:铁艺106元/米,不含税。三、结算方式:整栋房子完成后,付款80%,竣工验收后付99%,余款一年后,若无质量返工补修,全额退款。…四、质量和进度要求材料要求:50*50方管厚度要求足2mm,其余方料足1.5mm,喷漆两次。…”。原告将美吉特庐山西海一期高层住宅楼B1、B2、B3、B8号楼及公寓楼的楼梯、阳台扶手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后,被告需支付所有工程款314820元。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进行工程款结算时,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31300元,还需支付83520元,另被告于2017年2月24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即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之前已付工程款281300元,剩余工程款3352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已拖欠两年,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诸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李圆荣作为建筑商将美吉特?庐山西海岛一期高层住宅楼B1、B2、B3、B8号楼及公寓楼的楼梯和阳台扶手工程交由原告施工,且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给付报酬。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81300元,剩余33520元被告应当按约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5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圆荣经本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应诉,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圆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祝勇刚工程款33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由被告李圆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冬曙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仙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