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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3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386号之二申请人马某,女。被执行人马某,男。马某申请执行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执1386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瑞红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