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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祥栋与田正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栋,田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栋,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田正建,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祥栋与被执行人田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祥栋于2017年8月7日以与被执行人田正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祥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