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明红、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红,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红,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代理人:时良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组织机构代码14382517-3。法定代表人:厉新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明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皖1203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0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明红工程款64000元;如逾期不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明红于2017年2月9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因车辆在外地,本院委托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现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