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远明、袁翠环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远明,袁翠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霞、李明权,系该社不良资产清收部职员。被执行人朱远明,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袁翠环,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系被执行人朱远明妻子。委托代理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远明、袁翠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了到期借款2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