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云与唐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唐元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657号原告:周云,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告:唐元伟,男,汉族,住:凤庆县。原告周云与被告唐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就所欠劳务工资的支付达成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2017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在宣判前,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玉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