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锦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锦光,关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4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淑簪,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张结玲,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被执行人何锦光.被执行人关敏兴.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7]第B07011-1号及顺卫计征决字[2017]第B070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罚款15468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了顺卫计征决字[2017]第B07011-1号及顺卫计征决字[2017]第B070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同日通过留置的方式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被执行人对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服的,有权在六个月内即2017年8月27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申请执行人提起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时两被执行人的起诉时限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梁嘉莹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孔令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