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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农行中江支行与张长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张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6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住所地德阳市中江县。负责人:李雅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中江县。被申请人:张长荣,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长荣、吴忠梅、张德宽、王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长荣的银行存款在13884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长荣的银行存款在13884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