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敬东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张敬东,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河区中央南街锦绣天第C区32-110.1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敬东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敬东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