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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涂夏明、左代林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夏明,左代林,杨章军,黄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夏明,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松,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系贵州省经济与法制建设促进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代林,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章军,男,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审第三人:黄剑,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涂夏明因与被上诉人左代林、杨章军及原审第三人黄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涂夏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张 嘉审判员  张德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