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涂夏明、左代林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夏明,左代林,杨章军,黄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夏明,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松,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系贵州省经济与法制建设促进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代林,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章军,男,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审第三人:黄剑,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涂夏明因与被上诉人左代林、杨章军及原审第三人黄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涂夏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张 嘉审判员 张德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