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宁强县林业局与龚国宏申请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强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726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许军,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龚国宏,男,生于1997年12月11日,汉族,住宁强县。申请执行人宁强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宁强县林业局对龚国宏非法收购木材一案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宁强林罚书字[2017]第2-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强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强县林业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龚国宏已主动缴纳罚款1718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宁强县林业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龚国宏的执行申请。审查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宁强县林业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进平审 判 员 罗贤玉人民陪审员 夏琼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