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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跃发、陈东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跃发,陈东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跃发,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陈东合,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跃发与被执行人陈东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