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亮与杨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亮,杨全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2455号原告:马亮,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杨全国,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原住张掖市,自由职业,现下落不明、住址不详。原告马亮与被告杨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全国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600元,合计276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并作了还款计划。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拒付。被告杨全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进行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被告杨全国向原告马亮借款25000元。借款当日,被告杨全国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同时在借条下方备注”2015年3月30日前还5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还10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还1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杨全国向原告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被告经原告催要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给原告承诺了还款时间,现原告按年利率6%主张利息260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利息应予以支持。因被告杨全国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全国偿还原告马亮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600元,合计276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90元,由被告杨全国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向原告退还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小芳审 判 员 曾丽娟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