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怡、吕美与乔仁林、孙娜确认合同肖丽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怡,吕美,乔仁林,孙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民初3796号原告:徐怡,男,1980年11月25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美,女,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仁林,男,1988年7月10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孙娜,女,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仁林(系被告孙娜丈夫),男,1988年7月10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徐怡、吕美与被告乔仁林、孙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怡、吕美的诉讼代理人张威、被告乔仁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0日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事实和理由:原告徐怡、吕美系夫妻关系,被告乔仁林、孙娜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0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X号房屋,面积141.62平方米,以价款112万元出售给原告。原告现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51万元,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现由于原售房房地产开发公司暂没有将房照办给被告,双方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给被告办好后,被告即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怡、吕美系夫妻关系,被告乔仁林、孙娜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0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X号房屋,面积141.62平方米,以价款112万元出售给原告。原告现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51万元,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上述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为凭。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被告乔仁林、孙娜将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X号以112万元出售给原告徐怡、吕美。双方系真实民事意识的表示,同时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本院应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怡、吕美与被告乔仁林、孙娜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乔仁林、孙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矫日波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马李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