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褚艳丽与黄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艳丽,黄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578号原告:褚艳丽,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住淮北市相山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褚艳丽与被告黄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褚艳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艳丽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艳丽负担。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