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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淑兰与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兰,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姜淑兰,女,1948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杜文革,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宋绪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