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国力商贸有限公司与刘祥坤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国力商贸有限公司,刘祥坤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958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国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徐守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晓丽,女,公司员工。被告:刘祥坤,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国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祥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宝坻区国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天津市宝坻区国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洪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