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国权与何炳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权,何炳棠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159号原告:何国权,男。被告:何炳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权诉被告何炳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权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权撤回对被告何炳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何国权负担。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云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