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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曾丽斌、莫海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斌,莫海恒,何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曾丽斌,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申请执行人莫海恒,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被执行人何燕玲,女,汉族,住所地广西平南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曾丽斌、莫海恒与何燕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1223号、(2017)桂04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何燕玲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桂0405民初1223号、(2017)桂04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供书面申请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