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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1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衍,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2013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衍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王衍进入被害人邓某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新联路后巷28号1楼101房内实施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王衍具有坦白、累犯、未遂等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王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衍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