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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雷发财与常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发财,常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2176号原告:雷发财,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发忠,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正荣,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雷发财与被告常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雷发财于次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发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发财负担。审判员  杨奎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永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