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雷发财与常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发财,常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2176号原告:雷发财,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发忠,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正荣,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雷发财与被告常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雷发财于次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发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发财负担。审判员 杨奎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永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