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劳健聪、劳灿养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健聪,劳灿养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健聪,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土建工人,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被告人劳灿养,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土建工人,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健聪、劳灿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健聪、劳灿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被害人谢某1与其姐姐谢某4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吵,谢某1打了谢某4,谢某4的丈夫劳灿养得知后,于当日15时许去到开平市苍城镇城西村委会莲塘四村7巷1号门口找谢某1理论,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劳灿养打电话叫来其儿子劳健聪,被告人劳健聪来到后,持刀追砍谢某1,被告人劳灿养阻拦谢某1逃跑,致谢某1背部、腿部等多处被砍伤。随后,被告人劳健聪又将前来劝架的谢某2的头部、面部等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1、谢某2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劳灿养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劳健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谢某1、谢某2的陈述、证人许某、劳某1、谢某3、谢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和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劳健聪、劳灿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劳健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劳灿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劳健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劳灿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