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北京中合安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合安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954号原告:北京中合安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三段217号吉星德亿电子市场内B7号。法定代表人:晋连加,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西三环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淼,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2268、69室。负责人:王永刚,职务:总经理。原告北京中合安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中合安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高碑店市文明路的民乐家园住宅小区工程中的黑白可视楼宇对讲系统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并与被告东北分公司驻工地工作人员宣大维进行交接,总计工程款135000元。现住宅楼早已交付使用,业主入住,但被告东北分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至今仍拖欠65000元。另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被告东北分公司无法人资格,应由其总公司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对此作出(2016)冀0684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现原告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中合安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