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118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素品、高玉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素品,高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1182执251号申请人:董素品,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深州市。被执行人:高玉宝,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深州市。关于(2015)冀1182执2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董素品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617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5年11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以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抵押车辆抵顶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2015年11月16日到被执行人高玉宝户籍地进行调查寻人,被执行人未在本村居住,去向不明,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其下落。故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其它相关手续。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玉宝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高玉宝目前去向不明,被退赔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线索,经被退赔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青茹审判员 刘连合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宁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