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心格、金跃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心格,金跃忠,郑志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心格,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勇,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文,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跃忠,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瑛,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郑志勇,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郑心格因与被上诉人金跃忠、原审第三人郑志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郑心格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心格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心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郑心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璟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