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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德珍与谭明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珍,谭明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646号原告:郭德珍,女,1926年11月20日出生,住鹤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成条,男,1944年10月11日出生,住鹤峰县。系原告女婿。被告:谭明成,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住鹤峰县。原告郭德珍与被告谭明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郭德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德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郭德珍负担。审判员  刘启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思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