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县隆昌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县隆昌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赵海彬,赵艳芳,赵海军,张新地,赵海民,吕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财保46号申请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6669号滨湖时代广场C-01地块C8幢办公1301、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790141501P。法定代表人:陶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岳峻秀,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艳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阳县隆昌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崔家桥乡赵马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2963362XX。法定代表人:赵海彬,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赵海彬,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市,被申请人:赵艳芳,女,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市。被申请人:赵海军,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县,被申请人:张新地,女,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县。被申请人:赵海民,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吕玉英,女,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县隆昌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赵海彬、赵艳芳、赵海军、张新地、赵海民、吕玉英银行存款303133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县隆昌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赵海彬、赵艳芳、赵海军、张新地、赵海民、吕玉英银行存款303133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冻结申请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财产304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