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和平、付振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和平,付振昌,张跃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90号申请人:张和平,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付振昌,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跃姿,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和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登记在吕运梅名下位于岳家庄路17号文教新村、北环路南侧1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申请人张和平已提供诉讼保全财产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登记在吕运梅名下位于岳家庄路17号文教新村1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张和平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玉珊 来自